江蘇天鼎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時間:2021-04-09 10:36來源:天鼎證券投資
江蘇天鼎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
天鼎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基金銷售行為,實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適用性指導意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向投資者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基金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以下統稱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 投資者適當性是指公司在銷售基金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把合適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公司在開展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行為時需合規、合法,確保銷售的適當性,做到投資權益、投資風險的明確提示,并加強對投資者教育,促進基金市場穩定、健全的有序發展。
第五條 公司在本管理制度基礎上細化操作細則和流程,加強基金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完善基金銷售適當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司在基金銷售的管理工作中,建立以合理分析投資者各項要素、需求基礎上,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做到合適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第七條 公司使用的基金產品銷售管理平臺支持基金銷售適當性在基金產品銷售中的體現和運用。
第三章 實施原則
第八條 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當公司或公司基金工作人員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第九條 客觀性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準和流程,保證適當性管理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的調查和評價,盡力做到客觀準確,并作為公司基金銷售人員向投資者推介合適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有效性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與方法,確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有效執行。
第十一 差異性原則。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實施差別適當性管理,履行差別適當性義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全面性原則。基金銷售適當性管理作為公司內部風險合規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當性貫穿在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投資者都要開展調查和評價。
第十三條 及時性原則。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變化應當及時更新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
第四章 內部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的調查。公司選擇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需對基金管理人開展盡職調查并做出評價。調查內容包括并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能力、投資管理能力、產品設計能力和內部控制情況等,并形成調查結果,作為是否銷售該基金管理人產品或者服務、是否向投資者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基金銷售人員的管理。
公司人力行政部建立銷售人員的考核、監督、問責、培訓等機制,規范銷售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情況。公司任何管理層級及人員均不得采取鼓勵銷售人員向投資者銷售不適當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考核、激勵機制或措施。
在日常管理的基礎上,設立基金銷售人員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方面進行記錄。
第十六條 投資者信息和資料保密性。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對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投資者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結果等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和資料泄密或被不當利用。
第十七條 回訪制度建設和回訪內容。
公司應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回訪,對持有R5等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增加回訪比例和頻次。
對回訪時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存在風險隱患的及時排查,并定期整理總結,以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二)受訪人是否已知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三)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基金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四)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公司及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 投訴機制建設。建立完備的投資者投訴處理體系,開通24小客服熱線,準確記錄投資者投訴內容,及時處理投訴事宜。特別是因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引起的投資者投訴,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十九條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公司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自查可采取現場、非現場及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形成自查報告留存備查。自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人員考核及培訓情況,投資者投訴處理情況,發現業務風險及時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條 銷售工作全程留痕。基金銷售人員通過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設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執行的,通過不斷完善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第二十一條 檔案管理制度。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由基金部負責管理及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資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信息資料、告知警示投資者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至少保存20年。
第五章 投資者分類
第二十二條 基金銷售人員根據自然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各自特點,向投資者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投資者信息表。
公司分別設計個人和機構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基金銷售人員針對不同投資者進行相應風險測評。
第二十三條 了解投資者信息除第上款條款信息之外,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投資者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職業、投資年限、收入狀況、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機構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開展金融相關業務資格證明、機構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經辦人信息、實控人和受益人等信息資料;
(三)產品作為投資者的,要提供產品成立、備案證明文件等資料及參考金融機構投資者要求提交該產品管理人的機構信息。
基金銷售人員應告知投資者對其所填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時,要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的形式,向投資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寫相關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執行對投資者的身份認證程序,核查投資者的投資資格,切實履行反洗錢等法律義務;
(二)根據投資者的主體不同,提供相應的投資者信息表;
(三)核查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或者金融機構及其產品的工作人員身份發,并要求其如實填寫投資者信息;
(四)對投資者身份信息進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以及投資者類型告知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二十七條 公司業務部門及基金銷售人員根據上款條款規定,結合投資者信息表內容,對專業投資者資格進行認定。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以從事基金交易活動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第二十九條 根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分別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類型。
第三十條 公司業務部及基金銷售人員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核查參加風險測評的投資者或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在測試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有提示、暗示、誘導、誤導等行為對測試人員進行干擾,影響測試結果;
(三)風險測評問卷要在填寫完畢5個工作日內,得出相應結果。
第三十一條 公司業務部及基金銷售人員根據投資者信息表、風險測評問卷以及其它相關材料,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綜合評估,并在評估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資者風險等級評估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可以互相轉化。公司已告知、投資者提出申請可適用于轉化效力范圍。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轉化條件的專業投資者,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公司其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決定;
(二)公司業務部在收到投資者轉化決定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料進行核查;
(三)公司業務部要在核查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核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
(一)符合下列(四)條件的法人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第三十六條 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轉化條件的普通投資者,要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向公司提出轉化申請,同時還要向公司做出了解相應風險并自愿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二)公司業務部收到投資者轉化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格進行核查;
(三)對于符合轉化條件的,公司業務部要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補充提交相關信息、參加投資知識或者模擬交易等測試;
(四)公司業務部根據以上情況,結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偏好等要素,對申請者進行謹慎評估,并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是否同意轉化的決定以及理由。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為投資者建立信息檔案,并對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動態管理。公司業務部應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投資者信息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填寫信息表及歷次變動的內容;
(二)普通投資者過往風險測評結果;
(三)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對應風險等級變動情況;
(四)投資者歷次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或者普通投資者情況及審核結果;
(五)公司風險評估標準、程序等內容信息及調整、修改情況;
(六)監管機構、協會及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六章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
第三十九條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
第四十條 公司基金部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應了解以下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內部控制情況、合法合規情況;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合法合規情況,發行方式,類型及組織形式,托管情況,投資范圍、
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業績比較基準,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第四十一條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劃分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和到期期限;
(二)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七)募集方式、申購和贖回安排;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
(十)其他因素。
第四十二條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要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合同存在特殊免責條款、結構性安排、投資標的具有衍生品性質等導致普通投資者難以理解的;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或因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
(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投資標的流動性差,存在非標準資產投資導致不易估值;
(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投資杠桿達到相關要求上限、投資單一標的集中度過高的;
(五)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愛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六)影響投資者收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協會認定的高風險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三條 公司基金部根據產品投研部提供的信息,定期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評估的結果進行更新,并將過往的評估結果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第七章 投資者和基金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匹配
第四十四條 根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建立以下適當性匹配原則:
(一)C1型(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投資者可以購買R1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C2型投資者可以購買R2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三)C3型投資者可以購買R3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四)C4級投資者可以購買R4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C5級投資者可以購買R5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五條 公司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禁止出現以下行為: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判斷;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普通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的普通投資者不得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除因遺產繼承等特殊原因產生的基金份額轉讓之外,普通投資者主動購買高于其風險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不得突破相關準入資格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公司業務部及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R5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項:
(一)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信息、重點特性和風險;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三)普通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四)普通投資者投訴方式及糾紛解決安排。
第四十八條 普通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與之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銷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資者主動向公司提出申請,明確表示要求購買具體的、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并同時聲明,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在基金銷售過程中主動推介該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
(二)公司或基金銷售人員對普通投資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也沒有違反投資者準入性規定;
(三)公司或其基金銷售人員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電子文檔的方式進行特別警示,告知其該產品或服務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資者對該警示進行確認,表示已充分知曉該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確做出愿意自行承擔相應不利結果的意思表示;
(五)公司或基金銷售人員履行特別警示義務后,普通投資者仍堅持購買該產品或者服務的,公司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十九條 投資者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應及時更新投資者信息,更新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并將調整后的風險承受能力告知投資者。
第五十條 公司銷售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依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重新評估其風險等級。公司建立長效機制以保證對基金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定期進行評價更新。
第五十一條 由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或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發生變化,導致投資者所持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不匹配的,公司或基金銷售人員要將不匹配情況告知投資者,并給出新的匹配意見。
第五十二條 公司對違反本制度相應規定的人員,依據造成不同后果和不同實質損失的程度,進行批評、罰款、留用察看至開除等相應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制定,如遇新的法律、法規與本制度不一致,公司將根據相應制度調整。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基金部負責制定、修訂,經公司批準并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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